【阅读次数: 2687】 发布时间:Jan 25, 2018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交易服务的内容、办事流程、办理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投诉方式;
(四)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四条 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履行八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部门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五条 中心应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服务事项及流程,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公布,设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 中心应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全方位开展好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等服务承诺。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问责办法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制订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三)违背服务承诺等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具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据相关问责办法,由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结果,经局务会议确认属实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局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如果多次出现违反规定行为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局直接报州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316号
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