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 2759】 发布时间:Jan 25, 2018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回答询问和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结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在对外承诺的服务时限内一次性办妥;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告知人应署名备案,存档备查;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办理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因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而导致服务对象来回多次不能办妥事情,并受到投诉的工作人员,将追究责任相关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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