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 2718】 发布时间:Jan 25, 2018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中心办理相关交易服务事项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对办理的服务事项应明确办理承诺时限。
第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当日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办理的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将延期原由书面告知办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时限。
第六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四)不按规定给办事者答复的。
办事人因自身责任未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属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七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结果,经局务会议确认属实的,依据有关问责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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